“出租微信加我,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100/天”“要求简单注册1年、绑定手机、实名信息、有交易记录……”你是否在朋友圈、微信群里刷到过类似这样的“广告”?有些人贪图小利,把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但却不知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诈骗、洗钱、违法宣传等犯罪活动。
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索某在董某的蛊惑下,明知其利用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赚取利益非法出租本人微信。索某通过微信扫描电脑端二维码登录方式,以每天100元价格将自己名下微信账号进行出租,并组织他人一起进行微信账号出租,这些微信账号被用于董某网络赌博宣传使用。经公安机关侦查,索某组织出租的微信账号违法所得185328元,从中非法获利47643元,在董某被抓后,索某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非法获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绥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微信账号及组织多人微信账号进行出租,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7643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讲法: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微信不仅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常用工具,也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有隐患,尤其微信账号是经过实名认证的账号,更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明知出租微信账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其行为错误、性质恶劣,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