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说法丨债主否认收到还款,法官一招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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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01:26

2017年8月16日,张某、杨某与蒙某某约定,二人共同向蒙某某借款18万元,期限1个月,月息3分。蒙某某当日向杨某提供借款17.73万元。2017年12月6日,微信号“五人邦”通过微信要求张某向名为“蒙XX”的银行账号转账9万元。当日,张某按指定转款并注明“还款”。2017年12月9日,微信号“五人邦”再次通过微信要求张某向名为“张X”的银行账号转账9万元。当日,张某按照指定转款。2019年11月30日,张某向蒙某某之妻殷某某偿还2万元本金。2021年1月,蒙某某以未收到张某上述转账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杨某共同偿还借款16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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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无证据证明两笔款项系蒙某某委托转账,故判决张某、杨某共同向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73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张某、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相关银行、电信部门等单位调取了“五人邦”的微信注册信息及该微信使用电话登记的个人信息、“五人邦”微信指定收款银行账号的开户信息,查找并通知张X出庭作证等方法查明,“五人邦”微信头像系蒙某某本人,该微信载明的电话号码登记使用人为殷某某,“五人邦”指定的名为“蒙XX”的银行账号系蒙某某本人开户,张X证实其收到张某的9万元转账系其向蒙某某借款。

基于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已清偿完毕。蒙某某故意隐瞒其已经收取还款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张某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了书写“司法公正 秉公执法”的锦旗。

海瑞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弘扬诚信、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当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与第三人串通,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举示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高科技方式提供借款、还款的相关证据时,人民法院不应无所作为,而应在法律许可前提下,采取调查取证、查找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等措施,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依法裁判。本案旗帜鲜明地向不诚信之人说不,捍卫了公平正义,弘扬了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