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全力守护百姓“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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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6 20:04

“我”来守护你的“钱袋子”

广西法院出重拳、下重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12月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广西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同时公布8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出席新闻发布会。

“广西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反诈防诈工作实现新突破。”陈敏介绍,2024年,广西法院一审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6027件7480人,同比分别下降32.74%、34.41%;审结5586件6998人,同比分别下降31.02%、30.99%;其中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降幅明显。

反诈防诈工作成效显著的背后,是务实的举措。广西法院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惩处,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水滴筹”“轻松筹”等合法公益平台,本是爱心助力平台,却被诈骗团伙搭建的山寨众筹平台“爱心筹助”“爱心帮助”冒充利用骗取众筹款,金额高达六百万余元,贵港法院以诈骗罪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出重拳、下重手”,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强化全链条打击上下游关联犯罪,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蔓延的空间,依法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413件161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3177件3959人。

同时,针对受到犯罪集团蛊惑引诱或欺骗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广西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审结的关联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超过90%。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被骗钱财能否追回、追回多少、何时返还、返还多少,是被骗群众和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广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积极动员被告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今年以来法院在审理阶段追回电信网络诈骗赃款1000万余元。此外,广西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综合治理,通过集中宣判、巡回庭审、法院公众开放日、旁听庭审等形式,常态化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2024年以来,开展“五进”活动2138场次,集中宣判45场次,警示教育活动116场次。

会上,还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今年以来广西法院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反映和体现,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广西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一

被告人李某奇等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奇、徐某玲、杨某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扮演大哥、姐、小妹,多次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等骗婚手段实施诈骗,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逐步引导被害人基于相亲结婚的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诱骗被害人进行大额红包转账、购买黄金首饰、出钱装修婚房、转账解冻银行卡资产等,诈骗数额5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奇、徐某玲、杨某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骗婚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三人分工明确、积极配合,均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奇、徐某玲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婚恋交往的途径逐渐多样化,网络婚恋诈骗犯罪也逐年递增。犯罪分子精心包装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假意交往,逐步取得被害人的接纳和信任,甚至提出“结婚”的承诺,而后提出各种名义的经济需求骗取钱款,引诱被害人一步步坠入“婚恋”陷阱,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网上交友+骗取彩礼”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构假身份交友,采用婚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维护公民财产不受侵害,通过此类判决,震慑不法分子,呼吁公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积极的价值观,在对婚恋抱有美好的期待的同时,也要对现实予以理智的辨析。

案件二

被告人乐某勇等六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乐某勇与他人在网络社交聊天平台上共谋利用网络聊天进行诈骗。为便于利用境外网络信号,乐某勇租赁东兴市某小区的房屋作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的地点,并在上线的帮助下,招揽了张某等五人加入。该团伙分工合作,乐某勇负责管理及后勤工作,其余人员负责准备笔记本电脑及大量手机、国外电话卡,使用手机注册账号,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向不特定人推送参与投资股票赚钱的虚假引流信息,吸引被害人添加账户加入群聊后,该团伙成员分别冒充教授、助理等角色,使用诈骗话术与被害人聊天获取信任,引导被害人进入虚假的股票投资APP,从而进行诈骗。截至案发,该团伙共发送诈骗信息2.9万余条。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某勇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以虚假身份向不特定的人员发送诈骗信息,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诈骗罪。乐某勇在共同犯罪中纠集他人参与实施诈骗并提供作案场地、设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六被告人犯罪未遂,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决定对六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乐某勇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此类犯罪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是民之所向。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达到“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乐某勇等人通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投资赚钱的虚假信息,冒充教授、助理等角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引导被害人进入虚假的股票投资APP从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最大限度彰显刑罚的功效。

案件三

被告人成某认等四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成某认等四人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低价出售、高价回收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虚假广告,引诱平台用户刘某等被害人信以为真并与其联系后,诱导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的微信,以私下交易可节约手续费、给予价格优惠为由,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或向诈骗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付款购买手机。被害人付款后,被告人用空快递盒发货,骗取钱财,并在微信上拉黑被害人。此外,成某认等3被告人还以退款需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主动提供个人银行卡资料后,通过冒用被害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非法获利。经查明,成某认等四人共骗取款项4.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认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成某认等3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成某认等4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成某认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某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通过网购平台购物已成为消费者主要的购物渠道之一,犯罪分子以发布虚假优惠售卖信息的方式引诱平台用户绕过平台正规支付渠道,在社交通讯平台的私人账户上通过完成下单付款,再以延迟发货或发出空快递、虚构快递单号等手段骗取钱财,被害人发觉被骗时已无法联系。犯罪分子除以虚假购物交易实施诈骗之外,还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账户信息,冒用持卡人名义实施信用卡诈骗,应依法数罪并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需谨慎识别,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交易,注意保护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等发给他人。

案件四

被告人石某、郭某琦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石某、郭某琦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上家“小熊”的指示向被诈骗的多名老年被害人收取被骗钱款。先由上家“小熊”等人在电话中冒充被害人亲友,虚构被害人亲友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以需要缴纳保释金方能释放为由,由石某、郭某琦前往被害人所在地收取“保释金”,从被害人手上收到诈骗钱款后,再找“U币商”将钱款兑换成U币转移给上家。截止案发,二人共收取七名老年被害人钱款共计19.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郭某琦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按照诈骗团伙指示向多名老年被害人收取被骗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琦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老年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现实中部分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容易被诈骗分子趁虚而入,利用老年人对司法机关的敬畏心理,变造虚假的犯罪指控,使老年人失去正常判断能力,从而骗取钱财。本案的判决不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打击,还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向社会释放了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信号,回应人民群众对老年群体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中颐养天年的愿望,震慑以老年人群体为侵害对象的诈骗违法犯罪分子,守护了老百姓的“钱袋子”。同时,我们也建议老年朋友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与家人、警方或银行联系,核实情况。

案件五

被告人陈某文等四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吴某以网络带货为由,找某通信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赵某刚申请开通了8个固定电话号码,并请被告人陈某文做直播客服。陈某文利用设备与上述固定电话为境外诈骗窝点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 VOIP呼叫转移,吴某明知仍参与。2022年11月,上述固定电话涉及全国范围共15起诈骗案件,涉案资金148万余元,陈某文、吴某获利2万元。

2023年2月,被告人丁某华接受上家诈骗分子指示,找赵某刚开通了80个固定电话,为上家提供 VOIP呼叫转移。赵某刚、陈某文经密谋,由赵某刚以电信公司检查设备的名义,让陈某文进入丁某华安装固定电话的场所,对上述固定电话进行搭建并为其上家提供VOIP呼叫转移。至案发时,上述固定电话涉及全国范围内18起诈骗案件,涉案资金187万余元,赵某刚获利11万余元、丁某华获利八千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文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决定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文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VOIP”是利用国内固定电话线路接入电话网络,从而使受众来电显示国内固话号码,具有人机分离、远程操控、异地拨号等特点,是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不少境外诈骗分子利用“VOIP”设备搭架通话桥梁对境内群众实施诈骗,侵害面极其广泛。本案被告人赵某刚作为某通信公司的业务经理与其他被告人内外勾结,在明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VOIP”设备将固话号码提供给境外诈骗分子使用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具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属于诈骗犯罪的共犯,应予依法惩处。

案件六

被告人刘某宁等五人诈骗、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宁为非法获取利益,于2022年5月使用网购的外省手机号码冒充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从事所谓“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孙某义,谎称只需每人缴纳140元的“证件费”,待项目解冻后每人可领取10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巨款。孙某义同意后,刘某宁便将网购的两张银行卡卡号发给孙某义,并将银行卡拿给被告人张某贵保管。孙某义组织其团队会员交纳费用,并于同年6月将所得钱款513万余元转至刘某宁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同年7月,刘某宁联系被告人潘某浩找人刷卡套现280万余元,找到被告人张某阳、盘某章与刷卡套现的上家联系刷卡套现。当月13日,潘某浩、张某阳与刷卡套现的上家进行刷卡套现操作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宁、张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浩、张某阳、盘某章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刘某宁、张某贵退赃退赔及主从犯地位,以及部分犯罪未遂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某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某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潘某浩、张某阳、盘某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是一种借助互联网传播,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虚构所谓的“证件费”,引诱大量群众为谋取高额利益而上当受骗。此类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还损害政府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危害社会治安稳定。本案的裁判对于涉“民族资产解冻”的电信诈骗犯罪从快、从严、从重打击,通过严厉经济制裁措施,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斩断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人民法院持续保持打击涉“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注意,我国没有任何“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和组织,一定要增强识骗防骗能力,凡是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类信息的,均涉嫌违法犯罪,不要为了所谓高额利益,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

案件七

被告人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4年1月,张某某在网络平台收到一名陌生人私信邀请添加为QQ好友后,对方称提供一类卡“跑分洗钱”可以获得好处费。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便将名下的银行卡截图提供给对方验卡,因未谈好价钱,张某某未提供银行卡。同月,微信昵称为“馨”的人添加张某某微信,称提供银行卡给其“跑分洗钱”可以获得两万元的好处费,张某某为牟取获利,将名下的银行卡交由对方绑定微信,并按照对方要求两次跨省前往指定地点,将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提供给对方,由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转移支付活动。经查,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进账120万余元,其中接收黄某某等八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58万余元。张某某从中获利42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张某某系初犯且系在校大学生,其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退赃、主动预交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涉及帮信犯罪的典型案例,值得警示。司法实践中,大学生群体涉世未深,对“帮信罪”的认知不足,存在误区,认为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会危害不大,不至于伤天害理,极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零风险”等话术欺骗、利诱,从而误入帮信犯罪歧途。事实上,“帮信”行为社会影响大,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相当数量是借助手机卡、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造成被害人损失难以被追回的严重后果。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政策适用,落实特殊群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校学生等电信网络诈骗辅助人员,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适用缓刑。

案件八

被告人魏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注册“空壳公司”提供对公账户的帮助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按照线上人员的指示,注册新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办理了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并把注册公司的所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财务章、K宝、对公账户信息等提供给上线使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同月23日至 29日,上述对公账户接收被害人的网络诈骗款共计人民币78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接收、转移电诈犯罪资金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对公账户本是企业之间往来资金计算的专用账户,具有流动金额大,转账额度高,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的特点。电信诈骗分子利用对公账户流转涉案资金,具有极强的迷惑性,更易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导致上当受骗。随着司法机关对出借、出售“两卡”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为将涉诈资金快进快出,将视线转移到对公账户,该手段已成为当前转移涉诈资金的“新宠”。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以个人信息注册了空壳公司,并提供对公账户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不仅协助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还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而出借、出租个人的银行卡,开立对公账户并贩卖、租借给他人,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广西高院

原标题:《广西法院: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全力守护百姓“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