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买卖毒品属违法犯罪
但碍于亲情
女子仍将自己的二维码
借给哥哥收取毒资
并帮助提现
结果身陷囹圄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洗钱案件,被告人犯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700元。
2022年5月,被告人张梅(化名)将自己名下的网络收款账户二维码借给哥哥张明(化名,另案处理)使用。此后,张梅陆续收到了不少钱款,每项钱款金额在100元到800元之间,而且是由不同的人转账而来。
张梅怀疑钱款的来路,询问哥哥后得知,这些钱均为哥哥出售毒品所得。考虑到哥哥在生活中对自己诸多照顾,张梅没有提出异议,继续让其使用自己的二维码收取毒资,当毒资达到一定金额就提取现金交给哥哥。直到案发,张梅共帮哥哥收取毒资8550元。
法院审理该案时,张梅辩称不知道哥哥收取的是毒资,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院审理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梅在侦查阶段供认,自己明知张明出售毒品,仍提供其网络账户收款二维码给张明用于收取毒资,而且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网络支付交易明细及张明的供述相互印证。
张梅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收款及取现行为,掩饰、隐瞒了毒品犯罪所得,其行为既侵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构成洗钱罪。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梅犯洗钱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700元。张梅不服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了张梅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