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资流〔2024〕17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推动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9月30日
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决策部署,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推动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2024年8月26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在省内报废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与购买和登记新车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补贴标准按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15%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四舍五入取整到十位数,下同)。其中,对报废锂离子蓄电池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铅蓄电池新车的,按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20%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且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
二、新旧车辆要求
换购的新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换购锂离子蓄电池新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的要求。
旧车(须含电池组)交售日期以回收证明上的回收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新车销售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登记日期以新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准。
对报废锂离子蓄电池旧车并购买和登记铅蓄电池新车的,其蓄电池分别以回收证明上的蓄电池类型和新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蓄电池类型为准。
三、参与主体征选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征选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参与主体。市(州)商务等部门确定参加以旧换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和旧车除蓄电池外的车架、电机等其他部件(以下简称其他部件)回收主体;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定老旧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主体;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清单,并督促其申请作为废铅蓄电池回收主体。上述各类主体应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注册和相关数据信息填报等工作。
(一)销售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有稳定可靠的货源保障、严格的进货质量管理体系和以旧换新、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
3.愿意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并配套实施促销优惠措施;
4.与回收主体签订回收协议并能规范、全面完成旧车及其蓄电池收回、暂存和移交工作,能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实名发票;
5.具有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旧车及其蓄电池暂存区域;
6.具有规范清晰完整的以旧换新工作台账,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审计;
7.承诺不实施和不参与骗补、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二)回收主体。废铅蓄电池回收主体应具备相应危险废物收集资质;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主体应符合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明确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其他部件回收企业应为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废旧金属回收主体。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个人信息填报
个人消费者登录平台,按提示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信息,并上传个人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二)交旧售新
个人消费者到参加以旧换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交售旧车、购买新车,并完成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在平台上填报旧车车牌号、品牌型号、车架号、残值价格、回收日期、蓄电池类型和编号等信息,形成回收证明;填报新车品牌、车架号、蓄电池类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含税价格、车牌号等信息;上传车辆照片和新车产品合格证、销售发票、行驶证的图片或扫描件等资料。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根据旧车、新车蓄电池类型确定个人消费者应享受的补贴比例,向个人消费者收取扣减补贴后的新车销售价款,另将收到的旧车车牌等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销售主体回收的旧车及其蓄电池不得流入销售市场。如出现退货情形,销售主体应及时主动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以旧换新的所有信息资料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在平台上完成填报,逾期未填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回收处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应按照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收到的旧车及其蓄电池等,并将旧车的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和其他部件分别交售给相应回收主体进行回收处理。相应回收主体在平台上填报接收的旧车相关物品的类型、数量、编号、时间等信息。回收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做好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或其他部件的回收、拆解和处理工作。
(四)补贴审核和发放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比对和核验补贴申请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售旧、购新和上牌人员的同一性;旧车交售、新车购买和登记上牌的真实性;旧车蓄电池和其他部件交售和接收数据、信息的匹配性;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的准确性。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审查、比对和核验后确认的补贴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次。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审核和兑付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
五、职责分工
(一)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目标设置、督促指导、专项审计、绩效评价、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等工作,配合财政厅开展补贴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市(州)确定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主体、做好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
(三)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保障、预拨和清算工作,配合商务厅做好目标设置、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公安厅负责新车登记信息比对核验和旧车注销等工作,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五)生态环境厅负责定期公布全省具备相应资质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清单,并指导各市(州)依法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虚假宣传等违反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七)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消防部门,依法对参与以旧换新的销售、回收主体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明确各自职责任务。
六、其他事项
(一)强化分工协作。省级建立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协调联动推进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比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形式创新。各地要采取集中场地、集中时段、集中办理等方式,组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主体和回收主体结合“消费促进年”、“第三届中国(四川)国际熊猫消费节”,开展以旧换新“一条龙服务”专场活动,同时叠加其他价格、金融等优惠措施,利用活动扩大影响、形成声势、提升效率、方便群众,放大政策实施效果。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新媒体公众号、微信社群、户外屏幕展板、纸面媒体等方式宣传解读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和申领流程,开通咨询热线解答消费者咨询疑问。汇集有关力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组广泛开展面对消费者“零距离”的政策宣传、推广和上门服务工作,把真金白银的补贴送到千家万户。
(四)强化监管执法。有关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以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价格虚高,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