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旨在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属于对已发生财产变动的撤销。近日,梅河口法院海龙法庭裁定驳回了一起企业间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良好实践参考。
案情回顾
原告某果仁加工工厂诉称其在2024年6月将原计划支付给案外人某松塔回收公司的一笔50万元代付项目款支付给了某林场,经催要,某林场拒绝返还上述货款。原告某果仁加工工厂认为其与某林场无经济往来或债务债权关系,根据《民法典》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被告某林场在庭审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某松塔回收公司购买松塔的相关发票,及其与原告某果仁加工工厂、案外人某松塔回收公司关于购买松塔、代为支付松塔款等有关电话、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被告辩称,其通过松塔买卖交易,获得原告支付的50万元松塔款,具有合法依据,并非不当利益,且原告某果仁加工工厂并未重复向案外人某松塔回收公司支付项目款,该果仁加工工厂并未受到损失,因此原告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原告在付款时,被告出具的是购买松塔的发票,原告付款也注明系松塔款,即原告明知其支付的是松塔款,其付款行为是向被告清偿债务,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结合案涉各份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某果仁加工工厂向被告某林场支付的50万元,是受案外人某松塔回收公司要求,代为支付的收购款,原告没有实际受到损失,原被告之间因案外人形成债务关系,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实质构成要件,故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海龙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某果仁加工工厂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专门对不当得利作出明确规定,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排除情形有三种: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系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视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证据时的兜底请求权基础。
来 源:海龙法庭 王艾欣
初 审:王敬涵
复 审:夏秋雨
终 审: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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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小心”转错账,能否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