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店微信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信息须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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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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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下扫码付款

  个人交易信息就被共享至线上小程序

  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动为用户

  勾选同意隐私政策

  且无撤回途径

  ……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3周年之际,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越来越多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会选择自助扫码付款,消费者马先生在由青岛某公司实际运营的线下商店使用微信扫码付款后,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共享到与商店同名、由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上。

  据介绍,马先生在商店收款台自主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商品订单后自主结账,收款台屏幕出现“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显示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和商店小程序。马先生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跳转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付款成功。马先生认为,自己在线下购物、线下微信付款,并未调用、使用该商店微信小程序,而且微信小程序也没有余额,扫描“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获取了线下购物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故将微信小程序运营者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

  经法院审理发现,涉案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无征求消费者同意获取消费者线下交易记录的相关条款,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表示,消费者线下购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构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如需线上线下(300959)不同经营主体共享该类信息,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说,自2023年10月至今,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共受理113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涉及行业领域较为广泛,以互联网企业为被诉主体的案件最多,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和侵权形态较为多样。

  调研发现,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权益和其他人格权错综交织,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权益形态,涉诉案件中单独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的不足40%。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含基础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有因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AI换脸等新类型侵权案件,还包括多种衍生信息,亦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用户订单交易详情、客服沟通记录等。

  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部分案件中反映网络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篡改、冒用。例如,网络平台未经有效审查,导致侵权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企业账号认证。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呼吁各方加强协同共治,落实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增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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