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个手机号,
便可免费注册、使用微信。
而微信收款和转账则需要实名认证,
涉及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因此,有些不法分子
为方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打起了买卖已实名微信号的主意。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张某某、侯某某两名被告人因倒卖实名微信号,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七千元。
2022年12月,该案被害人周某在微信上被不法分子以诱导网上投资的方式诈骗钱款共计180.28万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对其实施诈骗的微信号系被告人侯某某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卖给上线。
2022年8月底,被告人侯某某进入被告人张某某开办的合肥市某经营部工作,在明知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合谋干起倒卖微信号的非法“生意”。侯某某负责通过微信群聊等途径获取批量未实名微信,张某某负责通过中介找来兼职人员提供实名信息,由侯某某对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再以25至3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上线,从中赚取差价。期间,共实名认证并出售微信号近3000个,款项近7万元,其中,侯某某与张某某分别获利17000余元、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