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投资前哨:央企收购中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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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1 01:10

背景

某央企准备新收购民企,该收购属于股权投资行为,央企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师在现场访谈时得知:目前没有做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问题投前尽调是一个必要的步骤吗?

问题

   投前尽调是一个必要的步骤吗?


三立技术委员会联首评估/栾广宇  沃克森国际/高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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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前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尽职调查是投资决策中的关键步骤,它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深入且准确的信息,帮助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与价值。在股权投资中,尽职调查包括商业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等多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对目标企业全面评估的基础。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现项目价值、识别项目风险,以便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及交易安排。它不仅涉及对企业内在价值的评估,还包括对潜在致命缺陷及对预期投资可能影响的判断。

34号令第15条说明了对应情况下,投前尽调是很有必要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公布自2017年1月7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 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2.法律尽调、财务尽调和评估的相关性极大

法律尽职调查是评估交易价值、发现交易风险、设计交易结构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对企业历史沿革、主要股东、高管情况、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合同、税务、诉讼、仲裁等方面的全面调查和分析。

财务尽职调查关注历史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预测财务数据的合理性,表外负债的存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以及税务问题。

3.如果存在尽调报告,但委托人没有提供,则委托人违反以下相关规定,即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4.特别关注今年新发布的781号令:“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1号)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