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提供微信号给犯罪分子?男子获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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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6 00:53

今年的9月9日至15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宣传周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醒市民加强网络安全意识。

案件中,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微信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2023年12月初

徐女士在短视频平台浏览股票、财经类视频时无意间发现了支付一分钱就可添加“资深荐股师”微信的广告推送,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徐女士添加了对方的微信。起初在聊天时,对方会教炒股方法、股票知识,建立信任后向徐女士发送一条链接,并告知这是教做股票的客服。

徐女士根据对方的指示点击链接下载,并在诱导下一步一步陆续向该网站充值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直至发现被骗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与被害人徐女士聊天的微信账号系罗某某实名注册的,并在其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其曾向徐女士荐股等内容,遂怀疑罗某某具有重大嫌疑。2024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交代,2023年11月19日,自己通过某交友软件找到一份兼职,即有偿提供已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对方称不用微信账号密码,只要在自己的电脑端登录微信便会有人通过远程操控电脑的方式使用微信,之后再根据微信使用时间进行结算。

为赚取好处费,罗某某将名下三个微信账号提供给对方使用,从早上九点登录到晚上十一点,如果出现掉线、异常退出等情形自己重新登录即可。

罗某某表示,自己在查看聊天记录时,发现对方添加的好友好像都是从各类短视频平台吸引来的,聊天的内容是荐股、股票教程的图片,之后对方再把这些微信用户引导至其提供的网址继续投资炒股。

经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利将其注册的三个微信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1万余元,致使被害人徐某某在添加其中一个微信号被引导至相关网站后被骗30万元。

罗某某的行为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在此,检察官提醒市民,陌生微信不要随意添加,一旦在聊天中提及投资、理财等敏感话题不要轻信,更不能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同时,检察官指出,市民谨记投资理财有风险,一定要走正规渠道,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出租、转卖微信号,这种看似“无本万利”的赚钱方法,实际上是将自己拖入“深渊”。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等,都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帮凶。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记者:张琦

原标题:《有偿提供微信号给犯罪分子?男子获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