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院:买卖微信账号“来钱快”?小心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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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11:03

宿州中院:买卖微信账号“来钱快”?小心涉刑!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信犯罪层出不穷。有人为了贪图小利,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不小心就会构成“帮信罪”。

近日,宿州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至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出售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他人的微信账号,帮助他人实名注册、解封、辅助验证微信号、QQ号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3944元。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944元。

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二审期间,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944元至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王某某所在社区矫正工作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基于以上事实,宿州中院二审改判上诉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点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在互联网犯罪态势高发的情况下,为有效惩治预防新型网络犯罪而设立的。具体言之,该罪是对原本属于相关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但又无法认定为共犯,而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特别规定,旨在有效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从而解决各种犯罪的帮助行为由现实社会向互联网迁移而给打击犯罪带来的困难。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法院判决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净化互联网空气和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坚决不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两卡等出售、租借给他人,以防自己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 通讯员 马雪